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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院之課程委員會組織如圖1所示,由下列人員組成:

  1. 當然委員:院長、副院長,及各系主任。
  2. 推選委員:由本院各系自專任教師中各推選二人擔任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  3. 校外委員:校外委員一至二人,由院長徵詢各單位主管意見後,延聘產官學界專家學者或校友擔任,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


圖1-課程委員會組織圖

 

  本會之職掌如下:

  1. 審議本院系課程之規畫與修訂。
  2. 審議本院各學程之課程規畫與修訂。
  3. 本院共通課程與核心能力之規劃與修訂。
  4. 其他與本院課程有關事宜。
     
  •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     
  • 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(含)出席始得開議,須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