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院之課程委員會組織如圖1所示,由下列人員組成:
- 當然委員:院長、副院長,及各系主任。
- 推選委員:由本院各系自專任教師中各推選二人擔任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- 校外委員:校外委員一至二人,由院長徵詢各單位主管意見後,延聘產官學界專家學者或校友擔任,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
圖1-課程委員會組織圖
本會之職掌如下:
- 審議本院系課程之規畫與修訂。
- 審議本院各學程之課程規畫與修訂。
- 本院共通課程與核心能力之規劃與修訂。
- 其他與本院課程有關事宜。
-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- 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(含)出席始得開議,須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。